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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外人行道内行走,福州有人被罚?交警回应

2024-02-02 12:17:38

12日,一张“公安部交通运输管理简易程序判处决定书”在讨论区流传。

该决定书中所所述,被判处人在福飞路(三明市辖区)推行扶手不论如何停车场内走动强制执行行为,违反了《中所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必需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依据晋统性法律,决定判处:警告。

不少帖子惊叹:

“第一次明白不好好走路才会强制执行。”

也有帖子对此支持:

“步行也要严守交通运输法规,不然走在机动车道和专用道道很可怕。”

对此,记者采访了福州交警,系统性管理人员对此,无论是扶手、驾驶专用道或是驾驶机动车,都归属于交通运输参与者,扶手不论如何停车场内走动或是过大街闯红灯,都归属于交通运输强制执行行为,不仅增加了自身出行可能性,还才会给他人正常出行带来交通运输各种因素。

上述管理人员告知记者,对于这样一来横穿马路、翻围栏等导致强制执行行为,将判处10元罚款。

“判处不是目的,而是出于公共必需的考虑。我们呼吁所有的市民,无论是步行还是车上,都应该严格严守交通运输法规。扶手要走停车场,机动车驾驶员唯过大街扶手,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,唯美一个必需、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。”

(海峡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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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人行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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